骨折营养费赔偿每个地区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一般需要赔偿3到6个月的营养费。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具体的营养费赔偿费用,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当地的经济水平,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轻伤二级狮子大开口,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构成轻伤二级会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受害者可以要求民事赔偿的。对于赔偿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对方狮子大开口,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请求法院降低赔偿数额。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具体如下: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交通逃逸保险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兼职合同时是否需要赔偿,取决于双方是否建立了实质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属于实质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则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不属于则无需支付。判断是否建立实质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从人身管理、生产关系等方面进行判断。实质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隶属关系,而非不存在人身隶属性的财产关系,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劳动工作关系;而非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或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的工作关系。
试用期签了培训协议,如果想离职需要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职工服务期未满辞职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的,则如果职工服务期未满而离职的,应支付违约金。2、如果单位未支付专项培训费用、或未约定服务期的,则职工离职不需支付违约金。 但是,如果职工辞职因未提前30日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意义上讲,offer只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但它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offer发出后,如果劳动者基于充分的信任用人单位,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而因用人单位却却不录用了,那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金额,一般会根据实际的损失来考量。
“因为法律规定。说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司机出现的全部责任的话,那么雇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个雇佣合同中一般会约定雇员和雇主的一切责任承担。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食品中有头发,只能说没有尽到相应的卫生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食品达不到安全标准,如果有证据证明食品达不到安全标准,则可以要求十倍价款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假冒伪劣产品最高赔偿损失的3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