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职工试用期内辞退职工是需要赔偿的。试用期不满六个月的,公司决定辞退职工时,要补偿职工半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在这家公司实习了一个月、两个月或者六个月,只要公司辞退,都应当赔偿半个月的工资。试用期职工也是享受和正式职工相同的待遇的。但如果职工因不符合用工条件在试用期被辞退的,没有补偿。
有。 1、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没有任何联系。无论什么原因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都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不会获得任何补偿金。 2、如果单位因劳动者未上班,以旷工名义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要证明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同时,也要证明存在旷工的事实。单位因此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一般都会面临支付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的风险。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和入职时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期间,那么这段期间获得双倍工资的胜诉率达到90%以上。 3、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不给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十年以上工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需根据解除原因分为合法解除(补偿金)与违法解除(赔偿金),具体金额与工作年限、工资水平挂钩。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违法解除则按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
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获得赔偿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因劳动者拒签、超过一年未签、客观原因未签、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无过错等情形,劳动者可能无法获得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一、劳动者原因导致未签合同 劳动者拒绝签订 情形:若用人单位已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如故意不提供身份信息),且用人单位在用工1个月内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则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劳动者拒签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存在欺诈或隐瞒 情形:劳动者虚构身份、资质或隐瞒劳动关系状态(如双重劳动关系未告知),导致未签合同的,用人单位无赔偿责任。 二、超过一年未签合同 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此后劳动者再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通常不被支持。 三、特殊用工形式或人员 非全日制用工 情形: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可订立口头协议,无需书面合同,故不涉及双倍工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69条) 退休返聘人员 情形: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返聘,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规则。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处罚款。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社会保险一般包含五险,具体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1、违建被强拆里面的物品应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及时进行物品转移。 2、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主张赔偿。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1、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征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男方出轨能否起诉赔偿,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如同居、重婚)。若能证明过错情节,女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需注意证据收集与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