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离婚又称“过错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指的是婚姻关系在符合一定理由,即一方或双方有过错、违反婚姻契约的义务和道德的有责原因时,可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前男方买的房子登记女方名下因男方出轨房子归属于女方。婚前男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并且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的,一般认为属于男方将房屋赠与给女方,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房屋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男方出轨离婚的,该房屋并不属于共同财产,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