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可以与返聘人员签劳动合同,返聘人员不能像退休前一样享受劳动者的待遇。签订的聘任合同就不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退休后被返聘在工作的,应该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退休返聘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的计算。退休返聘人员需要先减除相关费用后,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返聘退休人员,退休后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退休返聘劳动关系是: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退休返聘人员出车祸误工费是存在,误工费是根据要求索要误工费的受害人的实际被耽误的工作收入来决定的,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可以证明有收入,是可以索赔误工费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
如果返聘人员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就先按劳动合同关系处理,等到领取退休金了再转成劳务关系;如果返聘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金就按照劳动关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再次建立劳动关系退休返聘后是不成立的,一般来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被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