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共同生活就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婚约解除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付款到别人的账号是可以要求不当得利返还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不当得利不返还需要承担的责任有: 1、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 2、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可构成侵占罪。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丈夫私自赠给情人钱财,妻子可主张返还。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无权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情人没有理由认为赠与的钱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丈夫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
盗窃财物后怕被抓返还了财物是会判刑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为给付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法院是支持彩礼返还的。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给付彩礼后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以
没领结婚证,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有: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
餐饮店已收定金的,因疫情取消需要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按照《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要相应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