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一般没有追偿权。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拒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支付后可以向其追偿;或者第三人造成职工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在依法先行支付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并没有规定单位的追偿权。
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有时间限制,因为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属于普通的民事权利,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为三年,在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追偿权同样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 通常而言,这类法律诉讼的时效设定为自权利获取之日起计算的三年时间之内。
保证人为实现自身权益,必须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方可启动追偿行动。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有追偿权,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如果分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及时通过书面函件、调解等方式固定主张权利的证据 注意保存债务确认凭证(如还款协议、转账记录) 超过20年权利损害期的,原则上不再受司法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示例:甲为乙的借款提供担保,2023年1月代偿10万元,追偿诉讼时效至2026年1月届满。若甲在2024年6月向乙发送书面催款函,则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至2027年6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需结合不同类型和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需结合不同类型和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在保险行业之中,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我们需满足以下三项必要条件: 首先,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以及所涉损失标的皆应属于保险责任的覆盖范畴; 其次,保险事故的引发原因明确指向由第三方负有过失责任,即肇事方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被保险方提供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如此,被保险方可将其享有的代位求偿权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保险人仅在依照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之后,方能依法享有该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