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支付代通知金情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不足30天的,以
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的区别有:1、两者适用条件不同。代通知金支付的条件有三个,分别为不胜任工作解除、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的解除
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不可以同时索要,二者性质不同,一个是合法解除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一个是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的,不需要
代通知金产生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一家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或者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时,又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
未及时支付代通知金的处理方式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
被辞退以后双倍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不能同时向公司索要,因为两者适用的情况根本不一样。《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
代通知金支付情形有: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