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房产继承的程序如下: 1、首先需要有各个遗产继承人签字的财产分割协议; 2、房屋评估: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3、继承公证: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4、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5、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
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一般是不能继承遗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遗产是有先后顺序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
代位继承后遗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数的限制。 3.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参加继承。 4.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并不绝对均等。 5.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并不绝对排斥其晚辈直系血亲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6.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法定
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是指公民因病、因意外事故或者被人杀害等原因而死亡;后者是指公民因战争、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推定其死亡。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继承人没死是不能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够真正的享有。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时身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各自的遗产,按照其现有继承人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遗产债务继承后的清偿方法如下: 1、先清算并清偿,然后分割遗产; 2、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
遗产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如下: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