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不动产在登记时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动产在交付时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继承等非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或继承开始的时候,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动产不需登记,动产不需交付。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在法定继承中,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折价或者共有。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孙子一般不能直接继承爷爷的遗产,但若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代位继承遗产,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遗产则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只可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