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程序如下: 一、房产继承: 1、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2、申请免税; 3、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 二、存款继承: 1、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遗产继承的份额确定的方式如下: 1、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5、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是不可以反悔的,遗产处理开始后,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是不能继续继承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产继承过户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房产继承: 1、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2、申请免税; 3、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 二、存款继承: 1、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以下的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都可以叫做法律上的父母。 所
夫妻遗产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再婚家庭遗产继承顺序是,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婚姻法》还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延进行了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
遗产继承公证书是在公证处办理。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遗产不宜分割,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法定继承人按照下列顺序参加遗产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相关规定如下:《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