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是可以增加附加条件的,但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遗嘱,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遗嘱,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此来看,立有内容不同的多份遗嘱的,遗嘱仍然有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只要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意识清醒没发病的情况下亲笔书写、签名且注明日期,即成为一份有效力的遗嘱。
优先适用遗赠抚养协议分配。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又优先于遗嘱,具有最优先的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