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这项内容是由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来管理的,所以首先我们应当带上各种证件材料去一趟当地的有关部门,其中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等。2、去了之后有关人员会让你填写一个表格,这个表格就是申请土地确权证的表,我们按照上面的要求填写即可。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上面提供的证件材料,还是这里填写的申请表,都要保证绝对真实,一定不能有弄虚作假的成分,因为填写完之后,会有专门的人员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核,一旦审核发现有虚假的内容,那么将不会准予办理土地确权证。3、有关人员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上交给当地的土地管理局审批,如果审批通过,有关部门会派遣人员去申请的土地那里进行数据测量,测量结束之后即可发放土地确权证。
职工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可以对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行政机关可以依规定强拆,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被拆迁人无权主张拆迁补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并不需要给付赔偿金。当地行政机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强拆的流程是: 1、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送达决定书; 4、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可以对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土地确权该找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1、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经政府协调后双方仍未达成合意的可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并处罚款、恢复原状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对农村地区的征地是越来越多了,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征收了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就需要对其作出相应的补偿。因为农村土地的类型非常的多,所以土地补偿的标准也不同。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2、需提交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3、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 5、主要的补偿是: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6、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7、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动产登记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