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月17日,李某处于醉酒状态仍驾车上路,全然不顾周围车辆与行人的安全。可怕的是,在第一起事故发生后,他竟然继续驾车横冲直撞,直至造成第二起严重交通事故。城关区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嫌疑人李某批准逮捕。
假释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醉驾被判处拘役是不能假释的。
2022年3月18日,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一案在光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6日晚上,一名外地男子酒后欲叫代驾准备回去,但因代驾一时找不到他的位置,男子一时心急,竟侥幸驾车上路,最终被警方抓获。
清明假期,中山交警部门合理调整勤务,每晚严查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从中山交警支队获悉,4月3日~5日清明假期中,全市共查获醉驾55人、酒驾70人。根据道路交通等法律法规,所有醉驾司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禁止5年内重新申领驾驶证。
3月11日20时56分时许,刘某驾驶黑色轿车在南大港港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工业公司路口时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SUV轿车发生猛烈撞击。撞击发生后,SUV轿车竟在原地转了一圈,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庆幸的是双方驾驶人均正确佩戴安全带,未造成人员受伤。
2020年7月2日3时许,飞某某与荣某某大量饮酒后,在荣某某要求下,飞某某无证驾驶荣某某的小型轿车从海西州格尔木市某饭店停车场驶出,行驶十余公里后驶入正在施工的道路,与施工工人发生纠纷,工人随即报警。经鉴定,飞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03.2mg/100mL。
近年来,杨陵区纪委监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的纪律、实的作风狠抓不良饮酒风气,“零容忍”惩治党员干部饮酒违法违规问题,把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延伸至“八小时外”,严肃查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当时心存侥幸,认为只喝一点,不影响出行驾车,被交警逮到的‘倒霉事’更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真是后悔不已.....”钟山区某街道副科级干部孙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除被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外,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