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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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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书按照下列顺序撰写:1、患者在被诉医院的医疗过程、发生的不利后果2、病历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如果存在应当指出具体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同时表明态度是希望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2、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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