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机构需要选择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受害人可以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不过,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有时不会认可,这时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另外,受害人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手指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²以上);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依靠伤者受伤时的情况以及后期的恢复,看是否有功能障碍来确定等级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
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是交通事故的话)。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
根据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诉讼阶段和申请次数上,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争辩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重新鉴定的条件,重新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 (二)医德高尚,医风正派。其中对于精神病医学鉴定的鉴定人,要求必须具备担任主治医师5年以上并且具有10年以上精神病科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务人员。 (三)上述人员被确定为鉴定人的应当在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事故造成骶骨骨折,治疗终结后,可以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结果主张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 一般来讲,提前评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会致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 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评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不等于康复。
根据《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十级伤残认定标准如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