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不需要村民同意,但是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村民可以向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反映。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1、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在我国的规定是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旱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1.3万元;征收水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2万元;征收菜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3万元。
政府部门和房地产部门。村委会只能是被征收的主体,征地应该由政府批准部门实施。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县级以下的地方政府,比如乡镇、街道均无权组织实施征地,而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本不属于政府机关,因此,村委会是没有任何权利征收农民土地的。现实情况中,也有不少村干部强行收回发包的土地或者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土地,这些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广大农民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土地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集体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是补偿给集体平均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4、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征地每亩补偿费总费用每年,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数据而定。
对集体土地征收应遵循的原则有: 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大多数村民真正的集体意志; 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每个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村民对集体所尽义务享有分配利益数量。
对集体土地征收应遵循的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大多数村民真正的集体意志; 2、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每个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村民对集体所尽义务享有分配利益数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