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下面四点: 第一,在客体上,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身体自由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在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通过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等方式,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 第三,在主体上,非法拘禁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第四,在主观上,本罪要求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营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殷打、侮學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幕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策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神、拘擎他人的,依解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属于公诉案件,是否撤销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法拘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和抢劫的区别: 1、非法拘禁罪侵害的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抢劫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自然人,而抢劫罪侵害的对象不仅包括人还包括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不论时间,只要采取拘禁的行为或手段就构成非法拘禁。另外有其他情节还要具体分析。非法拘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标准,比较可靠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 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批捕后,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