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外贸公司可以向国外客户要求顺延交货期限,在具体主张时,外贸公司可以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的线上认证平台,开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或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但必须根据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
受疫情影响,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工期顺延。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施工方可以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顺延工期。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 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
施工方可以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顺延工期。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 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
施工方可以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顺延工期。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 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
施工方可以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顺延工期。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 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
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能主张交付顺延或逾期交付免责,如有明确的政府文件或命令要求开发商须延后复工情形的; 则在此通知延后的期间可顺延交付或逾期免责,但超出此类通知期间的逾期天数,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至于因新冠病毒疫情导致项目无法完成重大关键采购或审批、验收等,直接导致项目延期交付的,则情形更为复杂; 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判断和举证。在目前情况下,如开发企业的项目涉及可能延期情
施工方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顺延工期的是可以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果承包人因新冠疫情无法按原定计划复工开工的,承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工期应当顺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如果疫情发生期间本身就是工期延误期间,而该工期延误又是承包人的原因所导致;
施工方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顺延工期的是可以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果承包人因新冠疫情无法按原定计划复工开工的,承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工期应当顺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如果疫情发生期间本身就是工期延误期间,而该工期延误又是承包人的原因所导致;
哺乳期结束顺延合同到期赔偿有: 1、如果单位不续签,顺延合同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3、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