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是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该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同样也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根据位食品类别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市(地)代码、县(区)代码、顺序码、校验码等组成的。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