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价对象不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 (二)适用法条及情形不同。裁定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和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 (三)文书处理形式不同。裁定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 (四)适用法律不同。裁定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程序法、实体法均可适用。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有什么区别。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 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两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称的“败诉”是指当事人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原告而言,就是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而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所以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实际上法院并没有对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作出裁判,这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是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就劳动纠纷问题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资拖欠的问题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
二审不开庭被驳回的请胯,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准,一般事实理由充足的,都会开庭审理。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同意且书面审理的,一般如下: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关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第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驳回起诉后,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再次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申诉被驳回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可以再申诉。一般来说,如果申诉被驳回,申诉人应当息诉。不过当申诉人有大量事实、确凿的新证据可以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已经申诉过的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申诉。
刑事申诉被驳回后还能再申诉。申诉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异议,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审查请求。一般被驳回之后,诉讼人应该停止诉讼。但是,如果找到了一些可以证明之前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事实确实存在错误的新的证据,可以继续或者再次提起申诉。
买卖合同仲裁驳回请求后,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的,但是否能受理,是不一定的。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