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区别为:设置地点不同、审理案件不同、上级人民法院不同。 一、设置地点不同 1、初级人民法院:初级人民法院通常设在市辖区,县和县级市。 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设置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是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 二、审理案件不同 1、初级人民法院:初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不同 1、初级人民法院:初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为初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
一、性质不同 1、高级人民法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审判机关。 2、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二、设置不同 1、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现设立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 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办公厅、政治部、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新闻局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