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方式是: 1.3人组成合议庭。 2.原则上必须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3.必要时合议庭还要到案发现场进行核实。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去当地了解情况的,要深入当地,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4.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 5.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所有成员都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 6.必要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如果是公诉案件,一般二个月以内能得到结果,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