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树昌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我的结婚证丢失了二十多年了,现在要用结婚证怎么办
结婚证不见了可以拿身份证、户口和双方2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民政局补办。 1、结婚证补领材料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户口证件(户口簿、集体户口本人页、户籍证明原件) (3)因结婚证书损毁或原结婚证书与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应提交现留存的结婚证书。 (4)双方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3张。原结婚登记时间超过1年的,应重新拍照。
我是一名大夫,为朋友的医药公司兼职在医院内推销药品,从2010到2019先后多次给大夫分发药品回扣,钱是公司打在我的账户上,然后我再分给其他大夫,共计数额110万,如果被起诉,我将面临什么样的刑法。
定,“个人索取、收受商业贿赂的,将被采取批评教育、取消评优资格、停止处方权、推迟职称评审时间、给予低聘缓聘、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措施。个人索取、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解聘并吊销执业证书。” 有媒体还报道,类似规定不独产生于安徽一省。早在2017年9月,上海市卫计委就出台相关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 如何评价这一规定的意义?以笔者浅见,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这一规定顺应民意,积极回应了全社会关于惩治医疗腐败的强烈呼声。 长期以来,同吏治、司法等领域的腐败一样,医疗腐败也越来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如何通过在医疗领域的深入反腐,逐步营造一个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廉洁行医环境,一直是业界内外所密切关注和思考的问题。谈到医疗领域的腐败现象,我们也应该有一个理性的评估——陷入腐败泥潭的毕竟是医务人员队伍中的极少数人,无论他们之中的个别人行为如何恶劣,这个基本的评价都不应该产生动摇。事实上,业界内少数害群之马个人的腐败行为,因社会的关注、媒体的紧盯等因素,其负面效应被极度放大,从而给整个医务人员队伍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使许多正直的医务人员为之蒙羞,他们也殷切希望通过反腐还他们一个公道。因此,在医疗卫生领域进行反腐,的确顺应了包括医疗领域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民意。 ——这一规定标志着通过制度约束式举措来预防和惩治医疗腐败工作取得新进展。 社会转型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相对滞后,导致医疗领域的反腐既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导,也无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因而在惩治医疗腐败问题上,一个时期以来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并不难理解。但这就使个别以身试法的人产生错觉和侥幸心理,在腐败的道路上我行我素,越陷越深。因此,相关省市审时度势,立足于现有情况和条件,选择制度约束作为反腐的着力点和发力点,通过健全和细化相关制度的做法在医疗领域反腐工作中“动真格的”,这种类似于“第一个吃螃蟹”的精神,值得高度肯定。 ——这一规定划出了“5000元”这一条红线,对医界中具有腐败行为者可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医疗行业是高压力和高风险行业,且就许多医院来说,医务人员的正常收入同贡献不成正比,但这并不能构成实行“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正当理由。中国之所有从古就有“不为良相,便为良医”之说,就是行医者具有比其它行业从业者具有更高的道德要求,而用手中的处方权来搜刮患者的钱包,也为广大正直的医务人员所不齿。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惩罚标准,这类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现在不行了,一条“红线”已经清清楚楚地划出来了,一个“火炉”已经明明白白地立在那里了,对于这类人来说, 这是震慑,更是教育和挽救。 ——这一规定预留相应的弹性空间,体现了良法和善治的本质特点。 从相关报道看,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5000元以上的,并非一棍子打死,而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而“开除、解聘并吊销执业证书”则是其“顶格处罚”,这就增加了其可操作性,为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留出了弹性空间。应该看到,医疗领域的腐败行为,固然有腐败者自身因素的作用,同时也更要看到制度环境的重要影响。大凡生命个体,一般都有“天使”与“魔鬼”的两面性,究竟其中的哪一面能得到大幅度释放,制度环境至关重要。此外从医学人才的培养过程和途径来看,无论是国家还是其家庭,培养一个医生都极不容易,且由于执业环境等因素影响,医学毕业生毕业后另行择业者不在少数,医生的供需缺口在不断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在反腐工作中以震慑和惩罚为手段,以教育和挽救为目的,无疑是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理智之举。 在医疗领域反腐败工作中的新进展的确可喜可贺。如何使这一工作健康进行?笔者在读到上面的新闻后曾经同几位医院管理者进行交谈,从获得不少启发,择其要者,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应高度警惕目前舆论领域中“捧杀”医生的言论,因为这种言论有导致有关部门将医生的道德要求“升格”为法规性硬约束的现实可能性。 任何职业,固然都有其由行业性质所决定的职业特点和其独特的道德要求,但无论医生也好教师也好,对其道德水准的要求不论高到哪个层次,都不能拔高到不正常的“非人化高度”。基于此,笔者对目前网上某些“神化医生”且广为传播的所谓“热文”,是相当相当的不以为然!医生原本就是一个源自正常社会分工的正常社会角色,将其神圣化到几乎非人的高度说明什么?把话挑明了,这不过是“妖魔化医生”的花样翻新而已!其本质和要害,岂非依然是拿人不当人?在当前的舆论环境下,这种“捧杀”医生的言论,更无异于把医生架到火上去烤!只有把医生还原为正常人,才能建立一个正常的逻辑起点,并进而从这个正常的逻辑起点出发,去构建对医生职业行为的合理的和符合人性的要求。要知道在这个星球上,只要是用两条腿站立行走的人,就会有七情六欲就会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弱点存在,即使被誉为“万世师表”、“至圣先师” 的孔子孔老圣人,不也要吃喝拉撒,其处理身体排泄物时不也会羞于在广庭大众面前进行,更不会在72弟子面前神采飞扬地进行?如果不承认这一点,且在神化医生群体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进而将对医生群体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界限给搞混了,那么无论对医疗行业还是整个社会来说,都不会是一个吉兆! 其二,治理医疗腐败,当置于整个国家反腐制度建设的大框架之下进行谋划和推进。 说起腐败,人们常说,吏治腐败是性质最严重、为害最强烈的腐败。事实上无论吏治腐败还是医疗腐败,其本质都是腐败,其腐败方式甚至都是以权谋私,前者以手中掌握的公权力谋私,后者以“处方权”谋私。至于性质严重与否,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但如何把治理医疗腐败置于整个国家反腐制度建设的大框架之下进行谋划和推进,却不但是医疗卫生领域顺利反腐的重要保证,也是对相关领导部门依法治理水平的一个考验。还有的医界同仁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得更具体——“既然医生收受商业贿赂可以给予除名的处罚,那么对公务员队伍该如何掌握处罚分寸呢?”此问题尽管属于微观层次,但事涉公平性原则和社会观感,想来当不宜作为无稽之谈而一笑置之吧。 其三,应该从深化改革中寻找打通医疗领域反腐大门的“金钥匙”。 医生执业方式的高度个人化这一特点,从客观上增加了监管和反腐败工作的难度。因而反腐中制度约束这一方式,在这个领域内具有其它领域所极少遇到的“短板”,因此对它的作用不宜期望过高。有鉴于此,在体制内坚持和完善制度约束的同时,更需从深化改革中寻找打通反腐大门的“金钥匙”——只有医生成为自由职业者,只有医疗机构不再机械地为医生的个人行为去担责和背书,只有医生真正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才会在医生群体中真正产生不想腐、不敢腐和不能腐的理想状况。因为在“不认和尚只认庙”的状况得到改变之后,当医生以个人身份面对患者之时,谁再去搞什么歪门邪道,那就无异于自毁形象、自砸饭碗甚至自掘陷阱了。 其实道路就在脚下,不必舍近而求远。
对方开三轮车,交警定对方全责,医药费我垫的,一直拖着说没钱
可以向责任方发出律师函,必要时提起诉讼,如果上述方法不适用,将升级到法律层面。你可以委托律师给负责事故的当事人寄信,这可以给对方造成压力,因为普通人很少接到律师的信,并收到律师的来信,表明情况是严重的。
你好,我们村十年前就被控规,不许新建房子,但到现在既不拆迁,也不许新建,我投诉经开区,他们就回复我们村己纳入城镇规划,为工业用地,控规无时间限制,请问政府这种行为合法吗
就找更高级别的部门,市政府,区政
我想咨询下,我婚后的房子是两个人的名字,但是是用我的婚前房产变卖后得钱买的,这种算什么财产呢
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