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殿波律师
安徽-淮南 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
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没有对该财产约定所有权形式的,应认定该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在双方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