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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被告方,原告要求小区地下车位和储藏室属于全体业主所怎么办

匿名用户 山东-聊城 法律顾问 2024-02-23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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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哲琦律师

    李哲琦律师

    地区:山东-东营 2024-02-23 22:46 回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区分车位类别界定其法律性质和产权归属,地面车位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地下人防车位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用益物权。至于小区地下室归属权有三个可能性:一、归属开发商,若开发商在房屋销售时,没有将地下室的面积及成本分摊到建设成本中,那么地下室就归属开发商所有;二、归属于业主,若开发商将地下室面积或建设成本,分摊到销售面积及开发成本中,地下室就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三、归属政府,地下室中属人防工程的区域,归属于政府所有。

    追答:

    2024-02-23 22:46

    具体情况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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