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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是划地自建房,整个小区除每户门口可停车外,外来车只有路面上可停车,现在小区车位饱和了,村上停办本小区租客的停车位,这样直接影响到我们出租房子,请问本小区业主有权拒绝非本小区业主和租户外的车辆停入吗?

珍*果 广东-东莞 房产纠纷 2021-01-23 09:14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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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学安律师

    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1-01-23 10:31 回复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区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决定道路的使用和停车规划等事宜,但应当有一定的民主程序决定(比如召开业主大会等),一般事宜人数和产权面积过半即可,特殊事宜涉及大修基金使用等需要双过2/3。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追答:

    2021-01-23 10:32

    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必须优先满足,不能拒绝,但是租户及外来车辆停放需要经过一致表决等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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