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公司股东在外以公司名义借款30万元,开具公司收款收据并私盖财务章,冒充公司人员签字,钱未进公司账户直接由借款人支付现金给他,到期无法偿还被起诉。现公司账户由于该债务被查封,严重公司正常工作及信誉,请问该行为可如何定性,同时能使公司免责。

张*腰 山东-济南 公司法务 2021-06-26 10:32 29.90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
查看全部回复>>
  • 张广明律师

    张广明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 2021-06-26 10:44 回复

    如果您所说的公司股东私盖公章,然后冒充工作人员签字的情况属实的话,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追究公司股东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借款方拿出的证据上,确实是咱公司的公章的话,咱也有必要向法院说明情况,我们公司并没有实际收到这笔30万的借款,也不知道实际情况,而且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案件处理原则,公安机关处理完后,法院会作出相应的处理。
    29.90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