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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外以公司名义借款30万元,开具公司收款收据并私盖财务章,冒充公司人员签字,钱未进公司账户直接由借款人支付现金给他,到期无法偿还被起诉。现公司账户由于该债务被查封,严重公司正常工作及信誉,请问该行为可如何定性,同时能使公司免责。

张*腰 山东-济南 公司法务 2021-06-26 10:32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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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志峰律师

    符志峰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 2021-06-27 00:47 回复

    你好,对于你所描述这种情况,首先律师要跟你确认的是该股东所用的财务章是否为真实的公司公章,还是其私自刻的公章。如果是他私自刻的个人伪造,那么律师认为该笔债务应属于其个人债务,跟公司是没有关系的。但是如果他用的公司印章为公司真实的财务章。且该股东也为公司的负责人之一,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民法典上的表现代理。也就是说,公司应当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但是该款没有进入公司账户而是进入了股东个人账户,应当认定为债务混同。那么该股东应当承担偿还的连带责任。对于其私自伪造应当及时报警。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建议公司跟法院沟通追加该股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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