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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外以公司名义借款30万元,开具公司收款收据并私盖财务章,冒充公司人员签字,钱未进公司账户直接由借款人支付现金给他,到期无法偿还被起诉。现公司账户由于该债务被查封,严重公司正常工作及信誉,请问该行为可如何定性,同时能使公司免责。

张*腰 山东-济南 公司法务 2021-06-26 10:32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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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启明律师

    李启明律师

    地区:安徽-合肥 2021-06-27 10:55 回复

    这实际就是公司应否为未授权贷款的股东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首先自外部看,公司对外借的外观是成立的,公司向出借人借款有公司的财务章、收款收据予以证明,这种借贷关系是成立的,公司应当对出借人承担责任即接受出借人起诉及公司账户被查封这样的后果。其次自内部看,公司内部股东间是如果对股东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进行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股东不得以公司名义借款,那么就是掌控公章的人的越权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借款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也是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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