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儿子签订的“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与您三个儿子签订的“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是无效的,您完全有权要求儿子探望并向您支付赡养费用,这也是他们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