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成立的条件
首先,要看你们的土方工程合同中是否对工期作了细致的规定。如果没有严苛的条款,那么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对合理工期的解释:“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使投资方、各参加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一般认为,合理工期的确定要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定额工期为基础。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自然条件下,完成某个单位(或群体)工程平均所需的定额天数。定额工期通常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某一特定时期的建筑行业生产的平均水平,考虑到相关施工规范、典型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因素,经充分调查和论证确定的。定额工期对于确定相同或类似类型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由于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许多施工人在投标过程中压缩合理工期,进而产生大量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及工期索赔争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提问者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虽尚无定论,但施工方提出自己的抗辩,据理据法力争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