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某,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岗分局于2022年2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龙岗分局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张某于2021年3月15日12时20分许,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艳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殴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作出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在办案过程中,对张某所受伤进行了鉴定,鉴定为轻微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张某进行了处罚事先告知。因被执行人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岗分局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并进行了送达。由于被执行人张某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岗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龙岗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罚款200元,加处罚款200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龙岗分局为证明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张某询问笔录及张某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截图;
2.询问笔录;
3.光盘两张(现场视频、送达视频、送达录音);
4.鉴定文书;
5.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执。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庆岗公(治)行罚决字[2021]132号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作出罚款200元,加处罚款200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张某在法定限期内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且经催告,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龙岗分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岗分局作出的庆岗公(治)行罚决字[2021]132号处罚决定;
二、被执行人张某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岗分局指定的账号内缴纳罚款200元,加处罚款200元,两项合计400元;
三、被执行人张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岗分局将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