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写借条有大学问,出现问题担保人有没有连带责任?

债权债务 2022-04-27 11:51 标签: 担保 连带责任

案例:3月初,小张向小王借款一共4万元,约定借款月息1分,总共借款时间为一年,为了增加可信度,便由小丁作为担保人,为这次借款提供担保,此借条上还写了如果小张过期没有偿还清楚,则油小丁将本金和利息进行偿还清楚。

小王以为写了借条之后,有借有还,能够将这笔钱连本带利的收回来,但是不曾想,小王在支付完一定的利息之后就拒绝还款了。后来将小王和小丁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欠下的本金以及利息。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张偿还小王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且驳回了借款人的其他请求。

这时大家是不是就很疑惑了,如果借款人不还钱,不是理应找到担保人吗?

法官给出了一定的说法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的借条载有“借款人逾期不还,由丁某支付本金和利息”字句,是典型的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又根据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双方仅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未对保证期间作其他约定,故保证期间为起止6个月。

也就是说,起诉时间已经过了向担保人催债的六个月,所以小丁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