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共同侵权: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 甲、乙共同殴打丙致伤,甲、乙需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共同危险行为: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 甲、乙在楼顶扔石头,其中一块砸伤丙,但无法确定是谁扔的,甲、乙需承担连带责任。 3. 保证担保: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举例: 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若甲无法还款,乙可要求丙偿还全部债务。 4. 合伙债务: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举例: 甲、乙合伙开店亏损,债权人可要求甲或乙偿还全部债务。 5.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64条、第167条规定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特定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 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行为违法未反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6.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举例: 《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特别法中也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连带责任。 总结: 连带责任意味着每个责任人都需对全部债务或损害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责任人履行义务。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承包期的工作可以是连带责任的。实际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方,要求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可以请求发包方在其未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区别为:承担责任不同;界定对象不同;作用对象不同等其他区别。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可能存在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处理需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我国《建筑法》对于转包、分包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违法分包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首先,承包人转包项目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违反规定,转包、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一般需承担利息,但需符合担保合同约定及法定利率上限。若合同未明确排除利息,法律默认利息属于担保范围;若利息超出法定上限(如四倍LPR),超出部分无效。
连带责任担保5年后是否需担责,核心在于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若期间届满且债权人未采取行动,担保人责任自动免除;若已进入诉讼阶段,需及时以时效抗辩维护权益。建议保存合同、债务到期证明及债权人催收记录,作为免责的关键证据。
商标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商标共同侵权,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专业工程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除外)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完成的活动。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