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清单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
2、企业工商注册电脑咨询单、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
3、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
4、工资条、银行存折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工资数额;
5、工作牌、上岗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6、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7、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证明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及伤残等级;
8、医院疾病证明、住院出院证明、收据证明申请人伤亡情况,医疗期及已支付费用等;
9、考勤记录证明申请人工作时间、加班时间。
仲裁与劳动仲裁有何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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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