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对于该问题,以下案例可以参考:近日,江西南城县纪委对该县建昌镇非法买卖土地的乡镇干部邱某、敖某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近期以来,有群众反映“南城县建昌镇政府干部邱某、敖某非法买卖土地”等问题,该县纪委随即成立调查组进行核实。经查,2007年下半年,邱某伙同建昌镇村民罗某、曾某三人在建昌镇秋水园村庙岭小组沿昌厦公路边非法购地640平方米,邱某个人出资5万元。2013年7月4日,邱某、罗某、曾某三人又将该宗土地非法转卖给敖某,得卖地款78万元,邱某个人分得卖地款26万元人民币。该县纪委表示,私自买卖、转让土地本身就是非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干部如果参与转让土地获利,更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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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