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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委会定无罪后检察院撤诉,然后该怎么办

法律顾问 2023-03-14 03:06

  法院审定无罪,检察院撤诉的应立即释放当事人,如果存在冤,假,错案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公诉案件的两种情形,作出了可以撤诉的规定。  一种是,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按撤诉处理。  《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另一种是,检察院要求撤诉,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同时,《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解释》没有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撤诉的“理由”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却对撤诉的理由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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