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私自处理财产判决如数赔偿配偶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未告知朱某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渝AXXXXX小型轿车一辆擅自变卖,价款为35000元。法院认为,张某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存在过错,在分割该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八条规定,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朱某车辆变卖款20200元。律师说法:离婚前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有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虽然张某变卖车辆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某在变卖车辆时,双方已经发生了矛盾,处于分居状态,张某在离婚案件中和本案诉讼过程中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变卖车辆的款项用于家庭合理开支。张某擅自变卖原、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存在过错,在分割该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