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解决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解读:在现实生活中,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由一方出资(特别是男方)购买婚房,然后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两个人的现象非常普遍,在本规定出台前尚未见官方对该类情形处理的规定,本规定很好地把握了物权公示和公平原则,该规定对其它相似案件的处理有着积极作用。
1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遗产的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该遗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法院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遗产的请求不予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解读:在本规定出台前,全国其它法院有与本规定基本一致的处理意见,应当说该规定是符合《继承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但该条规定对另一方的保护有失公平。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之间都系直系亲属或第二代的旁系亲属,所以他们之间完全可以在内部达成默契(而不让其它人包括司法机关知晓),形成一个假的遗产处理意见对外宣布,从而达到合法地侵犯其配偶的财产权益。所以本人认为该条规定有一边倒的倾向,对配偶方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