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离婚时还能要求人民法院分割吗?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进行财产公证,那么双方在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就得到了法律肯定,不能算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因此,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再要求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进行分割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