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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儿童登记的条件

婚姻家庭 2020-08-14 11:46 标签: 收养 弃婴 儿童 登记 条件
①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②无子女
③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⑤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⑦被收养人必须是本地区被发现和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2、登记时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本、身份证
②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
③户口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及无子女证明,并盖有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④1999年4月1日以前捡拾的弃婴需出具两个见证人的公证证明,1999年4月1日以后捡拾的弃婴由弃婴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
⑤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⑥查找社会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公告60天后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手续)
⑦收养申请书需写明收养目的、教育抚养好弃婴的承诺和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⑧三人合影照片(2寸彩照)2张,弃婴照片(1寸彩照)1张
3、办理收养弃婴、儿童登记的时限办理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收养登记证》;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收养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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