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上诉的前提和程序
第二审程序概述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须为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包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
(1)地方各级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判决;
(2)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所作的判决;
(3)一审法院对案件再审所作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三种。
3.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
4.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这与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不同。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原则上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