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怎样认定

刑事辩护 2020-08-11 04:23 标签: 信用卡 诈骗罪 认定
(1)“伪造信用卡”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2)“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