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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该怎样分割?

婚姻家庭 2020-07-28 14:43 标签: 离婚 住房 公积金 分割

《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它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同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因住房公积金不以现金形式存在,而且规定了提取时的限制,使分割住房公积金在实践操作上存在困难。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事由出现,公积金所有权人不能将住房公积金从其帐户中提出。只能通过其它货币或财产补偿等方式予以分割。对于双方都存有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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