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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能怎么确认?

劳动工伤 2020-08-20 17:36 标签: 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 影响 劳动 仲裁 效能 确认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的确认是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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