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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季结息,是否可以等于放弃利息债权?

债权债务 2020-08-14 15:55 标签: 借款 合同 约定 结息 可以 等于 放弃 利息 债权
借款合同虽约定了“贷款利率按月息×%计算,按季结息”,但该“按季结息”并非债权人行使权利期限,电机公司以此约定主张债权人未按季结息应为放弃利息权利的理由不予支持。债权人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的权利包括了本金和利息,并无放弃利息债权的意思表示。原审以本案属借款人机械厂政策性破产的历史遗留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等为由,认定电机公司不再承担借款利息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改判支持资产公司要求电机公司偿还所欠债务及利息的主张,其中,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机械厂破产宣告之日止。借款合同虽约定“按季结息”,但该内容并非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限,故综上,借款人以此约定主张债权人未按季结息应为放弃利息权利的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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