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清偿顺序是: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欠缴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一)对债权人/转让人的建议 审查债权合法性:确保转让的债权真实有效(如合同、判决书等凭证齐全)。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让金额、履行方式、通知义务等条款。 及时通知债务人: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 关注从权利:如涉及担保物权,需办理变更登记或通知担保人。 (二)对受让人的建议 核实债权真实性:要求转让人提供债权凭证(如合同、借条、生效判决等)。 核查债务人抗辩权:了解债务履行情况、诉讼时效、是否存在抵销权等。 要求债务人确认:可要求债务人出具《债务确认书》,避免后续争议。 注意转让限制:审查原合同是否约定禁止转让条款,或债权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 (三)对债务人的建议 核实转让通知: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通过转让人或受让人核实真实性。 行使抗辩权:对受让人主张原对债权人的所有抗辩(如已履行、债务无效等)。 谨慎履行债务:若未经通知即向原债权人履行,可能导致仍需向受让人重复履行。
工程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在三种情形下不得转让:基于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此外,若债权转让损害他人权益或违反公序良俗,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职工债权不需要申报,法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直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工程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转让或继承,但需符合法定要件并排除特殊情形(如人身专属债权)。具体条件和限制因转让或继承的不同情形而异。 一、债权的转让 1. 转让条件 合法债权:转让的债权需合法有效,不得是赌债等非法债权; 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 无禁止约定:若原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则该债权一般不得转让(金钱债权约定不可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不可转让的情形 人身专属债权:如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请求权等;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特定类型的政府补贴债权; 合同性质限制:如基于信任关系产生的委托合同债权。 3. 操作流程 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 书面通知债务人(可通过邮寄、公证等方式); 受让人凭协议和通知证明主张债权。 二、债权的继承 1. 继承条件 属于遗产范围:债权需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如借款、合同债权等); 无专属人身性:如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可继承; 继承人合法身份: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2. 继承范围限制 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继承人无义务偿还(自愿除外)。 3. 继承实务要点 举证材料: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债权凭证(如借条、合同); 通知债务人:继承人需书面通知债务人债权已转移; 争议处理:如多个继承人争议,可通过协商或诉讼分割债权份额。
一、担保债权的基本清偿规则 优先受偿权 担保债权人对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例如,房产、设备等抵押物处置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对应的担保债权,无需等待普通债权分配。 独立于普通破产财产 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专门用于清偿对应的担保债权,不参与普通破产财产的分配流程。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一个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完债务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追偿权属于债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债权。 2、担保人是为债务履行提供保障的人,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完债务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