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分公司和子公司提供担保,二者无力承担时该公司是否“善后”?
《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子公司经书面授权提供保证,授权不清,其应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财产不足时,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需要独立承担责任,该公司可以拒绝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