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是职工的受伤情况,以及伤后的劳动能力。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
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