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后,是需要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的。如果有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赔偿相应的损失。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以下:
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了补交租金以外,还应当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第(2)对于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